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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惩戒嫖娼者

2000-06-14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曹茜 我有话说

6月9日,北京最大一起组织卖淫案判决。卖淫组织者29岁的刘春洋被判死缓。令人关注的是,此案涉及的嫖客中,有国家公职人员“赫”然在册,其中当场被抓获的,竟有某省的一名副局长。

消息一出,反响不小。6月10日,记者上网看到,众多网民纷纷在网上留言,发表对此案的看法和追问。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:1、刘春洋固然该惩,但那些公款嫖娼的国家干部就可以逍遥法外吗?2、为什么重典只对卖淫组织者,对嫖娼者却处罚轻微?3、为什么不公布嫖娼者的姓名、车号、公职,让他们自取其辱?4、对于卖淫嫖娼现象,社会和法律有何对策加以控制?为此,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官及法律界人士。

据法院人士介绍,现行的《刑法》中,确实对嫖娼者没有专设的罪名和量刑(嫖宿幼女除外),对于嫖客只是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《治安管理条例》中“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”加以处罚,其中对初次嫖娼者的处罚是:罚款、训诫、通知单位进行行政处分,而对于那些情节严重、屡教不改者,公安机关对其可拘留数日或10—15天。

与组织卖淫罪可判处死刑相比,对嫖客的处罚不可谓不轻微。据了解,如此立法,是想从组织卖淫这一源头上打击这种丑恶的行当,使其根绝。但从目前来看,也并未达到遏制的目的。为此一位法院人士认为,卖淫嫖娼之所以屡禁不止,是因为这一市场有巨大的获利空间,比如刘春洋一案,这一卖淫场所两天的收入就达10万余元。暴利驱使卖淫组织者不惜冒以身试法的危险。因此,这位人士主张,应对嫖客施以重典,尤其对公职人员更应采取严厉措施,让嫖客不敢嫖,让想卖的找不到买主,这一市场自然就会萎缩下去。

该不该给嫖客定罪?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兵首先提出,对于国家公务员有嫖娼行为的,目前的处罚过轻,不能切中要害。仅仅是罚款、撤职等行政处罚,这样的人依然可以留在国家机关,其实对于他们,没有比公职更重要的了,应该像有些国家那样,建立一项制度,一旦发现公务员嫖娼,立即开除公职,永不录用。

不过何兵认为,刑要慎用。即便是国家公务员嫖娼,虽然民愤极大,但若动刑,让其坐牢则未免过重。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杨书文也认为,对于嫖客的处罚,涉及到与人的本性的关系,若处罚不当,则易违反人性。就法律而言,杀人放火属于罪恶,但卖淫嫖娼似乎更多表现为耻辱,而且卖淫嫖娼多属暗暗交易,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是显性的,也因此,在司法执行上,如取证、诉讼程序上也都存在一定的困难。何兵则强调,在目前嫖娼已不是某一偶发现象的情况下,对嫖客动刑,牵涉面将很大,家庭和社会都负担不起。基于此,法律界人士更倾向于用道德来代替法律,呼吁让道德感来约束人们的行为,而不仅仅慑于法律的威严。

至于应不应该公开嫖娼者的车号、姓名等个人情况,法律人士称当然不可,因为这涉及到隐私权问题。何兵说,不能靠损害一个人的名誉来强制一个人。让一个人斯文扫地、颜面丢尽对于社会来说更危险,因为他容易破罐子破摔,产生“我是流氓我怕谁”的心理,导致过激行为。但是对于明星、政客,在国外对他们隐私的保护其实比较弱,因为他们是自愿成为公众人物,人们有理由要求他们的人格应该比普通人要高,如果他有不良行为而对公众隐瞒,则是对公众的一种欺骗。

卖淫嫖娼现象应该如何有效地遏制?杨书文认为不能抱着刑法万能主义的想法,以为刑法施以重拳便可“杀一儆百”,何兵博士说,不妨从经济制度方面探讨该现象的根源,从而寻找消除这一社会现象的思路,比如缩小贫富分化的差距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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